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锡林郭勒苏尼特碱业有限公司签订节能降耗技术改造项目一期10万吨/年乙二醇项目工程设计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2011年5月24日,本公司与锡林郭勒苏尼特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尼特碱业")签订的苏尼特碱业节能降耗技术改造项目一期10万吨/年乙二醇项目工程设计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返回。
一、合同风险提示
1、合同的生效条件。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双方合同专用章后即生效。
2、合同的履行期限。本合同工期为380天(不含初步设计审查时间)。
3、合同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该项目采用的工艺技术存在工程放大的风险,本公司将在工程设计和项目建设中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控制。
二、合同对方的情况介绍
苏尼特碱业是河南中源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胜利先生,注册资本4亿元,注册地在内蒙古锡林郭勒苏尼特右旗。苏尼特碱业依托丰富的天然碱(8.67,0.03,0.35%)资源优势,通过持续、大规模的资本投入和多次优化重组后,已成为集天然碱研发、开采、加工、销售为一体的大型化工企业,是国内天然碱领域最大的单个生产企业,并将利用当地丰富的煤炭资源,进行节能降耗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苏尼特碱业具备了对本合同的履约能力。
本公司与苏尼特碱业不存在关联关系。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本公司与苏尼特碱业未发生类似业务。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本合同于2011年5月24日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后正式生效。合同约定,本公司承担该项目包括净化、H2/CO分离、草酸酯合成、乙二醇合成及公用和辅助工程等设计工作。合同设计费用为人民币2700万元。合同工期为380天(不含初步设计审查时间),工程建设地点在内蒙古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右旗。合同约定了双方责任,苏尼特碱业应按规定提供设计基础资料及文件,按合同规定支付定金和设计费;本公司应按合同规定提交设计文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并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负责修改等。
四、合同履行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合同价格为人民币2700万元,占本公司2010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47%,本合同的履行对本公司以后会计年度的经营业绩将产生影响。本合同的签订,进一步巩固了本公司在煤制乙二醇工程建设市场中的优势地位。
本公司与苏尼特碱业签订上述设计合同,对本公司主营业务的独立性无重大影响。
五、合同的审议程序
本公司与苏尼特碱业签订上述设计合同系日常性经营行为,无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六、其他相关说明
1、本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本合同的履行情况。
2、备查文件:本公司与苏尼特碱业签订的节能降耗技术改造项目一期10万吨/年乙二醇项目工程设计合同。
特此公告。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