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2011年6月28日,本公司与沧州正元化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沧州正元")在河北石家庄市签订的沧州正元年产60万吨合成氨、80万吨尿素项目工程设计合同正式生效。
一、合同风险提示
1、合同的生效条件。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2、合同的履行期限。本合同设计工期为15个月(不含初步设计审查时间)。
3、合同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
本项目工艺技术软件包由沧州正元提供;本公司不存在设计能力的风险。
二、合同对方的情况介绍
沧州正元成立于2011年,法定代表人为刘金成先生,注册资本2000万元,注册地在沧州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系河北阳煤正元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煤正元")为运营年产60万吨合成氨、80万吨尿素等项目所设立的项目公司,具备对本合同的履约能力。
阳煤正元是一家以生产尿素、甲醇为主的煤化工企业,为河北省碳一化学基地。阳煤正元成立于1992年,产品生产能力为年产合成氨60万吨、尿素60万吨、甲醇25万吨,另有10余种化工产品,已初步形成以煤化工产业为核心、装备制造为龙头、化工设计为依托的现代煤化工产业体系,并先后荣获"全国最优秀化工企业"、"中国最具发展潜力百强民营企业"、"中国化工企业500强"等称号。
本公司与沧州正元不存在关联关系。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本公司与沧州正元未发生类似业务。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于2011年6月28日正式生效。合同约定,沧州正元委托本公司承担60万吨/年合成氨、80万吨/年尿素装置(不包括空分、气化、变换工段)的工程设计工作。合同设计费用为人民币3000万元,由沧州正元按照合同约定的设计文件提交进度及支付比例进行支付。合同设计工期为15个月(不含初步设计审查时间),工程建设地点在沧州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合同约定了双方责任,沧州正元应按合同规定提供设计基础资料及文件,支付定金和设计费;本公司应按合同规定提交设计文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负责修改等,并承担本项目总体院的相关职责。
四、合同履行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合同价格为人民币3000万元,占本公司2010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63%,本合同的履行对本公司以后会计年度的经营业绩将产生影响。本合同装置为国内规模较大的合成氨、尿素生产线,本合同的签订,有利于提升本公司在合成氨、尿素工程建设市场中的竞争优势。
本公司与沧州正元签订上述设计合同,对本公司主营业务的独立性无重大影响。
五、合同的审议程序
本公司与沧州正元签订上述设计合同系日常性经营行为,无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六、其他相关说明
1、本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本合同的履行情况。
2、备查文件:本公司与沧州正元签订的年产60万吨合成氨、80万吨尿素项目工程设计合同。
特此公告。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