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就业机会平等和男女同工同酬问题,是我国政府多年来在反对就业歧视领域的工作重点。
我国法律规定了就业平等和禁止歧视的基本原则,与《公约》规定的各项原则一致。国家有关法律,主要是《劳动法》、《教育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等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不得歧视妇女。这些为维护就业平等和同工同酬的有效制度保障。
长期以来,我国的促进就业平等工作主要针对妇女等弱势群体,近年来,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还针对一些地方存在的就业和职业歧视现象采取了有力措施予以预防和纠正,取得了积极成果。但是,我国人口众多,经济发展总体水平还不高,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情况比较严重,不同形式的就业和职业歧视情况时有发生。目前,对女性在就业机会和待遇水平方面的差别待遇比较普遍。这些歧视行为既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也不利于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虽然同工同酬的原则在中国已得到法律保障,但总体上,男女职工的工资仍存在差距。这主要是由工作的不同类型造成的,与在业状况和职业层次直接有关。女性较多的集中在收入偏低的职业,在相同的职业中,女性的职务级别又比男性低。我国政府十分重视这个问题,并采取了一些措施,如:加强对女性的职业培训、提高竞争意识和能力、在企业内部建立岗位工资制度、以岗定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妇女工作和妇女发展。多年来,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履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做了大量工作,有力推动妇女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
制定修订法律,提供法制保障。2006年6月,中国政府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首届会议上郑重提出,要把关注妇女等群体的权利作为开创国际人权事业新局面的五项主张之一。2005年8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反对性别歧视,标志着我国的立法正在从重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发展到反对性别歧视和对性别歧视的惩处。2001年4月修订的婚姻法第一次写进了禁止家庭暴力、离婚过错补偿、对离婚妇女无报酬劳动补偿的内容。2003年3月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特别强调结婚、离婚及丧偶妇女享有平等获得土地的权利。2005年8月中国人大批准加入《反对就业/职业歧视公约》,并将《公约》中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就业权利和禁止基于性别对妇女歧视的内容列入正在制定的《促进就业法》。2006年6月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强调保证女童平等受教育的权利。
强化政府职能,健全工作机制。2004年底前,全国县以上各级政府都设立了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形成了以政府为主体、各有关方面参与的执行《公约》、促进性别平等的组织机构体系。2002年底前,县以上各级政府都颁布了2001至2010年妇女发展纲要(规划),形成了国家级妇女发展纲要和省(区、市)、地(州、市)、县(旗、市)妇女发展规划与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实施妇女发展规划行动方案相结合的中国妇女发展的目标体系。国务院和地方政府都在统计部门建立了妇女发展监测评估机构,形成了分级、动态、全面监测评估妇女发展状况的监测评估体系。国务院分别于1996年、1999年、2001年、2005年先后召开了四次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形成了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妇女工作的高层会议制度。
采取特别措施,实施发展纲要。各级政府都把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实施2001至2010年中国妇女发展纲要(规划)的主要目标写进了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2006年中国人大审议通过的2006至2010年国家发展规划纲要,专门单列了“保障妇女儿童权益”一节。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组成15个督导组,对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督导。
集中财力物力,解决突出问题。自2000年始,国家多部门合作实施了“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累计投入10.3亿元人民币,受益人口达3亿多。从2005年起,国家计划用三年左右时间,解决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问题。从2003年起,国家实行“免费对艾滋病人提供抗病毒药物,免费进行艾滋病匿名检测。免费实行母婴阻断,对艾滋病人的孤儿免收上学费用,使生活困难的艾滋病人及其家庭得到照顾和关怀”的政策。
广泛宣传《公约》,营造舆论氛围。2004年国家开展了宣传体现《公约》精神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系列行动。国家培养高级公务员的院校普遍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妇女发展纲要列入教学内容。2000年以来,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注重在中小学学生中普及法律、人权知识和性别平等意识教育。
我国是一个拥有13亿人口的发展中国家,生产力发展水平和文化教育水平还不高,妇女生存、发展及权益保障状况还存在着一些问题。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施“十一五”计划,必将为中国妇女发展创造更加美好的前景,必将推动《公约》在中国的深入贯彻实施。
背景资料
据《人民日报》报道 今年8月10日,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对中国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五、六次国家报告(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第二次报告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次报告)进行了审议。委员会对我国履约情况给予充分肯定和积极评价。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是联合国为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争取性别平等制定的一份重要国际人权文书。1979年12月18日第三十四届联合国大会通过,1980年开放签署和批准。截止到2006年8月11日,共有184个国家批准或加入了该公约。
今天本报编发一组稿件,从不同角度展示了中国政府认真履行《公约》义务,不断推进《公约》在中国的全面落实,进一步促进性别平等,推动妇女事业发展的风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