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求职难已经成为当前的一个热点问题。今后,在新疆全区范围内,如果以性别为由拒绝招聘录用女性,将可能被视为违法。这是近日提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中规定的。
该草案具体规定是:各单位在招聘、录用职工时,除国家明确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聘、录用妇女,不得以任何理由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此外,性骚扰问题也被写入了该草案,即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单位和有关机关应当受理。
该草案还在妇女生育权、土地承包权、住房分配权等方面作出了规定,以保障妇女权益不受侵害。其中包括城乡各单位、农牧区村民委员会应当每年组织妇女进行一次妇科病普查,农村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土地承包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