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广东省人大常委会获悉,《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已经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规定,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人员之外的省内所有单位及职工都将纳入失业保险范畴。
据介绍,1999年国务院出台的《失业保险条例》只要求城镇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失业保险,但授权各省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适用范围。此次广东新出台的《条例》一步到位,将失业保险制度覆盖到全社会,有关专家指出,此次以地方法规形式确定的参保范围,将从根本上改变过去多年存在的一些非国有经济单位职工“有险无保”的局面。
引人瞩目的是,《条例》首次明确了农民合同工的利益,规定凡符合条件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者可从其原单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为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按其失业前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2%发给,以后每多缴纳一个月加发1%。
针对广东非国有经济比重较大,外企、私企人员利益常常受到侵犯的现实情况,《条例》加大了对企业的监督和强制力度,明确规定如导致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农民合同制工人不能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的,单位要以失业人员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生活补助总额的2倍给予一次性赔偿。
此间专家认为,广东的这一创新条款,体现了对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视。目前很多单位在招工时不为职工办理失业保险手续,很多打工者怕丢饭碗,大多只能忍气吞声,职工尤其是外来务工人员的权益难以保障。而按《条例》规定,如果单位现在不按章办事,员工在合同解除后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与之较真,违法单位则要付出大得多的代价。
据介绍,《条例》虽然偏重于保护职工权益,但决不养懒人。《条例》规定,失业人员要按月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领取资格验证,并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的情况,出现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情形的,应当如实报告,如果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不办理领取资格验证手续、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拒不接受介绍工作,失业保险金均将停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