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百姓关心的看病问题,在最近召开的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会议上,有了一个新的规定:
2001年底将实现90%以上的地市建立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人数达到8000万人。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等方面取得实质性突破,广大人民群众将用上放心药。
医疗保险改革框架基本建立后,人们最关心和最需要了解的是,大病怎么办?小病怎么看?保险怎么出?费用怎么算?要解决这四个方面的问题,就要首先了解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什么是商业保险;还要了解基本医疗保险与商业保险并存的必要性。
有了基本保险还可选商业保险
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企业和个人的实际承受能力,还不能实行高额医疗保障体系。因此,那些不具备经济承受能力的职工,如想获得更多的医疗保障,就要通过购买商业性医疗保险来实现。
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
该项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一般为本人工资的2%,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一般为本人工资的6%,它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相当于工资总额的1.8%。这1.8%再加上个人缴费的2%,个人账户计入金额将达到工资总额的3.8%,统筹基金将达到4.2%。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个人账户主要支付小额医疗费用或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主要支付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医疗费用,它们分别核算,不相互挤占。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账户中支付或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
什么是商业性保险:
商业性保险大体上包括:重大疾病保险————各保险公司会列出10—15个如心肌梗塞、恶性肿瘤或脑中风等重大疾病进行承保,30岁左右男性买重大疾病保险只需缴纳20—40元一年即可获得保额高达一万元的保障,这正好解决了社会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
住院费用及补贴———这部分保险金可以补偿住院期间的自付部分医疗费及因误工而损失的收入。
门诊医疗费用补偿保险———由于医院的管理体制问题及医生对控制医药成本观念的淡薄,各保险公司还只是在团体保险中尝试性推出此险种。相信随着医疗体制改革的深入和保险公司经验的逐步积累,此险种会逐渐面向个人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客户的需求。
大病到医院小病到社区
随着国家医疗体制改革的整体推进,实行大、小病看病分流势在必然。在不久的将来,群众看病更加便捷,这就是“大病到大医院,小病到社区”。
社区卫生服务主要从事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和常见病、多发病、诊断明确的慢性病的治疗和康复;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主要从事疾病诊治,其中大型医院主要从事急危重症、疑难病症的诊疗,并结合临床开展教育、科研工作。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承担居民的医疗保健服务,建立居民健康档案。社区卫生服务组织、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要合理分工,建立规范的双向转诊制度。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组织、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合理分工的服务体系,形成规范的社区卫生服务组织和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双向转诊制度,更好地满足不同疾病对医疗服务的不同需求。
社区医院在一些地方已开始试点。目前青岛市有365名医生经过全科医生培训取得上岗证书;96个门诊部发展成为社区全科医生诊所;建成2个康复中心,4个社区家庭照料服务机构和8个老年护理院。全市二级以上医院的检查化验设备巳全部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放,不久的将来,青岛的老百姓就真的能享受到“大病到大医院,小病到社区”的福气。
这样看来,病人对自己比较有把握的小病可以自己治疗,如感冒、发热等,而像头疼、发烧这样可大可小的病可以去社区看,只有大医院的医疗手段才能治好的病就到大医院去,既解决了大医院路远的问题,也省去在大医院转来转去费时间的问题。
特殊人群特殊照顾
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待特殊人群实行特殊照顾。这些特殊政策如下:
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医疗费支付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对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的计入金额和个人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
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为了不降低一些特定行业职工现有的医疗消费水平,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作为过渡措施,允许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均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改革体现为“四个转变”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在整个医疗体系改革中占据重要地位,在国家确定的“三项制度”改革即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医疗卫生体制、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保、医、药”,“保”居于首位。
此项改革自1998年始,目标为用比较低廉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1998年12月14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至今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又陆续下发了五个文件,包括《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根据这些政策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原公费、劳保医疗制度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四个转变”:保障方式从单位保障向社会保险转变;保障范围从国有单位逐步向城镇劳动者转变;费用负担从单位负担向单位和个人双方负担转变;保障责任从无限责任向基本保障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