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李红与东方红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李红的工作是推销化妆品,月工资400元,但必须完成价值2000元的化妆品推销任务,超额部分公司将予以奖励。若未完成任务,公司将不发工资。李红上半年月月超额完成任务,下半年由于受季节的影响,没有完成推销任务,公司一分钱也没发给她。李红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补发下半年的工资。公司认为,一年的合同期未到,不但不发工资,而且要李红承担违约责任。公司的说法合理吗?
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李红虽然没有完成工作任务,但按照劳动合同所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从事了正常劳动,公司就应该支付李红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李红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关“未完成任务,不予发工资”的条款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应属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支付赔偿金:……(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由此可见,李红可以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其六个月的工资。
目前,我国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一些劳动者求职心切,与企业签订类似“完不成任务,不予发工资”等法律禁止的条款,一旦发生纠纷,企业往往以事先有约定为借口,拒绝承担责任。在此提醒劳动者,切莫盲目求职,从而忽视了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