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工厂应否负担医疗费?厂方:此事与我们没有关系。
一名来自河南的打工妹,在龙华一公司上班时突然晕倒在车间,被送往医院检查时,医生发现她已失去了记忆。事发后,她所在的工厂遂将其辞退,且没有负担任何医疗费用。对于工厂的这种处理方式,曹小姐的亲属宋先生非常不满。近日,他给本报打来“热线电话”,详细叙述了事情的经过(详见本报7月21日A3版“新闻热线”)。亲属:工厂应负担医疗费7月12日,宋先生到该公司与公司负责人进行协商。宋先生提出:曹小姐既然是在工作中出现的伤病,厂方就应负责她的病情检查和治疗等各种费用。对于宋先生提出的要求,公司负责人没作任何回答。厂方不仅拒绝承担曹小姐的医疗费,而且坚持辞退了曹小姐。在结算曹小姐40多天的工资时,她本应得到1000多元,公司扣除了抢救费及暂住证费用后,只给了她198.72元。工厂:与我们没有关系接到宋先生打来的“热线电话”后,记者当即与联欣丰某有限公司进行了联系。该公司办公室的一位小姐说:“曹小姐突然晕倒,是因为她自己身体太差。公司100多名员工,和她干的是一样的活,只有她一人晕倒,应该不是因为工作所致。既然曹小姐的疾病不是厂方所为,就与公司无关,厂方不负任何责任。曹小姐还在试用期,现在她已经不能正常工作,我们有理由辞退她。”当记者提出要与他们公司领导见一面,询问一下有关事宜时,这位小姐说,她们的经理很忙,没有时间处理这样的事。这位小姐还气愤地说:“第一,这是一件小事;第二,这件事根本与我们工厂无关,你们记者为什么要过问这样的小事呢?”律师:应按工伤处理。
那么,工厂究竟应不应该辞退曹小姐,应否负责她的医疗费用呢?记者就此事采访了深圳市广源律师事务所的史律师。史律师说,按《劳动法》规定,曹小姐在工作时间晕倒,应该属工伤范畴。曹小姐现在虽在试用期内,但与公司也是劳动关系,同样适用《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史律师表示,曹小姐如果没有参加该项保险,工厂应承担她的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