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白底黑字 讨回酬劳10万美金
作者/来源: 日期: 2007-02-01 点击率:4022
上海籍吴女士为得到10万美元的酬劳,将香港的一家投资有限公司及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告上了法庭。
吴女士,曾是这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驻上海代表处代表,数年前参与了市中心一块土地的批租谈判,次年签订了合同,公司取得了该地块的使用权,公司支付给吴某10万美元。
不久,吴某辞去职务,临走时与公司订了协议,称公司由于成功批租这地块,愿意支付20万美元给吴某作酬劳。此款分两期支付,第一期已付,第二期待地块上建筑物竣工后1个月内付清。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吴某在协议上签了字,法定代表人还以个人名义作为保证人签字。两年前地块上建筑物竣工,次年又获房地产权证。吴某向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要求兑现欠款未成,遂起诉到法院。
面对诉讼,那家香港投资公司辩称:除先期支付的10万美元外,吴某陆续从公司提取6万美元左右购买房屋,实际上仅欠吴某约4万美元,公司系吴某纳税的代扣代缴人,事实上已不欠吴某钱款。公司法定代表人亦辩称,公司的欠款与自己无涉,不愿承担连带责任。
审理中,吴某强调房屋在批租合同签订之前就已购买,购房款与本案无关,仍坚持原诉请求。
法院认定,香港投资公司未按协议向吴某支付第二笔钱款,吴某提出主张支付钱款要求,法律应予支持。而吴某购买房屋的行为在先,批租合同签订在后,此争议应另行处理。考虑到付款保证人的担保期限已过,遂于日前作出一审判决由香港投资公司支付吴某10万美元。对于审理中所提出的扣除吴某纳税款一事,应由国家专门机关依照国家的相关法律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