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先生从7月起应聘在某企业从事销售员工作,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人事部门解释说,在试用期间,你的工资是每月2000元,包括社会保险300元、出差补贴150元、高温清凉饮料费50元。奖金按销售提成另行结算。高先生来电询问,在劳动合同中可以这样约定吗?南南告诉高先生,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中包括员工的社会保险及福利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这样的约定是无效的。
《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具体事项。”这是不是说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中包括社会保险及福利呢?
不是。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6个部分组成:(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在这6部分中并未包括福利。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不属于工资范围。因此,用人单位不可以将福利约定在工资中,即使作出了这一约定也是无效的。企业为员工发放清凉饮料费这属于福利,不能列入工资项目中。
对于社会保险费来说,用人单位应当以员工的工资基数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不论该事项是否约定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不得将应为员工缴纳及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作为工资的一部分以现金形式发给员工。但小时工除外。《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实行小时用工形式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规定:“小时工的工资包括小时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这里,南南特别提醒:用人单位给员工发放高温清凉饮料费、服装费等福利是一件好事,但不应计算在职工的工资性收入中。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对这一类收入应提出异议,可以要求在合同中另行约定,或者不列入劳动合同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