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权》专刊:近几期的报纸上都介绍,用人单位不为员工办社保是违反有关规定的,我所在的单位给我们缴纳了社保费,但没有缴公积金,“四金”还差一金。单位说,公积金不是社保,不缴是可以的。请问,公积金是否属于社保?公积金单位是可以不缴的吗?
阿志:人们常说的“四金”是对“三金”即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以及住房公积金的统称。
公积金的确不属于社会保险,它与“三金”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
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在本市工作并且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及其所在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存的一种长期住房储金。
虽然公积金并非社会保险,但也并非可缴可不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该条例第三十七条还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也明确规定,职工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单位有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职工有要求所在单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