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近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中,强化了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责任。草案新增一款“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食品药品等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看到这条消息,笔者不禁在想,假如新增款项通过审议,这是对消费者一个极好的保护,让那些广告发布者对于虚假宣传广告有所顾忌,虚假广告减少了,对消费者的损害也将相应减少。而对于草案中特别将食品、药品提出来,笔者理解为是因为这些关乎国计民生,尤为重要所以特别提出,但笔者以为,其他未提及的产品也应该都适用这一条款,农资行业也同样适用。
近年来,发布广告的媒体为了生存,都希望企业多投放广告,投放广告的企业只要出具营业执照等材料,证明企业存在的合法性即可,但对广告内容没有履行审查义务。所以面对很多消费者投诉,媒体大多以对方企业合法不能拒绝投放广告为借口。那么现在一旦草案通过审议,法律将确定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的连带责任。是不是很多媒体就要考虑一下,是生存重要呢?还是守法重要。
其实在广告法里也有类似的条文,譬如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由广告主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可是现实中还是存在一些问题,有些广告发布者明知道广告内容可能涉嫌欺骗和误导消费,但为了利益坚持发布。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再次明确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的连带责任,使得消费者权益得到保护。因此,笔者期待修正草案能早日铜鼓,同时更希望化肥行业的广告也能在法律完善的同时得到净化,还农民朋友一个清清白白的广告空间。也希望利用完善的法律约束那些提供化肥产品的企业,约束化肥广告方面的经营者和发布者。市场净化了,才能还市场一片公平竞争的天空。(子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