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四次审议通过了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新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通常一部法律通过三次审议就可以付诸表决,而《环保法》从2001年开始修订,历经四次审定,此前每次都因争议太大没有通过,可见其复杂程度。修订后的《环保法》堪称“史上最严”,记者了解到,较之前的《环保法》,这部法律中首次在农业生产方面做出了严格的条款要求。
修订后的《环保法》第四十九条专门在农业生产和科学合理用肥用药方面做出了严格要求。该条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该条同时指出,禁止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这些条款在原《环保法》中并未提及。
此外,新《环保法》第三十条和三十三条对生物多样性、农业环境保护也做出了约束。在生物多样性方面,指出“引进外来物种以及研究、开发和利用生物技术,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在农业环境保护方面,第三十三条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推广植物病虫害综合防治。”这些内容较老《环保法》更为细致详尽。
除了涉农环保条款的增加,新《环保法》中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变化也值得重点关注。而这也正是新环保法久争不下的重要原因。据了解,在二审稿中,环境公益诉讼主体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其实是局限于一家官方机构,此举引发公众强烈质疑。到2013年的三审稿中,公益诉讼的主体从“中华环保联合会”扩展到“全国性社会组织”,但仍然面对较大质疑。四审稿的环保法,明确将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扩大到“在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登记、连续活动5年以上且无违纪记录的社会组织”。 尽管这意味着公民个人无法发起公益诉讼,但仍是一个重大的进步,增强了公众以诉讼应对污染的力量,对涉环保问题的企业应对此类问题将是一个重大考验。
同时新《环保法》还提出“按日计罚”,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在此前的法律规定中,对于排污企业的处罚额度都比较低,而且是一次性处罚。另外,这次修订,大大增强了环保部门的执法权,如查封、扣押、拘留权,这些强制执行权得到加强。这是前所未有的,使得环境保护部门不再是当初那个相对弱势的行政部门,有了更强的执法权。
业内人士认为,新《环保法》的实施将给化肥企业提高自身环保能力,应对公共环保事件带来新的挑战,如果在新《环保法》的法律环境中找到更为和谐、持续的发展定位,企业需早作打算。(吕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