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排污权也可以交易了福建!省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关于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规范排污权交易市场,建立体现环境资源价值的有偿使用制度。据悉,让排污权能够交易,实现有偿使用,有利于体现资源有价和“谁污染、谁治理”、“谁减排、谁受益”原则,促进老企业减排腾出指标获利,新企业控制排污以节约投资,提升环境监管水平,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意见》表示,政府将搭建交易平台;排污单位是排污权交易的主体,可根据需求自觉减排、自主交易获利。
初始排污权和可交易排污权指标的核定实行分级管理,由环保部门或由环保部门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评估后审核确认。新(改、扩)建项目所需新增排污权指标由环境影响评价测算。国家审批的建设项目所需排污权指标来源,应符合国家总量调剂的相关要求。建设项目新增排污权指标的核定依照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新(改、扩)建项目新增的排污权指标,需通过市场购买、政府出让等方式有偿获取。鼓励现有排污单位加大环保投入,加强污染治理,形成的富余排污权可无偿用于本单位(集团)新(改、扩)建项目建设,或出售获利。
同时,我省将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将其作为排污权登记确认的有效凭证。排污权核定后,其有效期统一为5年。
据悉,今年先行在造纸、水泥、皮革、合成革与人造革、建筑陶瓷、火电、合成氨、平板玻璃等8个行业试点推行,并将集中式水污染治理设施形成的减排量纳入储备交易范畴;力争2016年在所有工业排污企业全面推行。
试点期间,其他行业新(改、扩)建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确实无法调剂解决的,可向试点行业购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扩大试点行业范围,鼓励燃煤炉窑通过集中供热、清洁能源替代、脱硫脱硝治理实现减排、交易获利。
排污单位可依程序自主交易处置排污权。对因生产波动或污染治理设施不稳定导致排污总量超出允许排放量的,允许短期租赁排污权,有效期不超过1年,且在排污权有效期内最多租赁1次。鼓励包括排污权抵押等在内的绿色信贷模式,探索通过交易机构拓宽融资方式等形式盘活企业排污权的无形资产。
现有排污单位出售、出租排污权指标的,需缴纳出让部分的初始有偿使用费后方可进行交易。排污权交易、租赁价格以市场价格调节为主,但不得低于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
此外,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交易排污权的,需符合受让区域环境功能达标和总量控制要求。未完成上年度总量减排任务的行政区域,暂停该区域所有排污单位相应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购买与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