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农业部网站获悉,按照农业部要求,从2015年9月6日起,农业部肥料登记进入行政审批大厅受理,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将停止受理农业部肥料登记申请。笔者从农业部种植业司相关负责人处了解到,本次调整将让肥料登记程序变得更加规范和便捷。今后凡限于农业部登记的肥料产品,只要提供国家认可的质检部门出具的报告,检验报告内容真实可靠,即可到农业部行政审批大厅办理登记手续。
另外,自2015年9月1日起,肥料登记行政许可申请人可登录“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系统”(网址:http://xzsp.moa.gov.cn)进行注册。注册成功后凭登录名称和密码进入拟申请事项操作系统,按照《肥料正式登记审批标准》《肥料临时登记审批标准》《肥料续展登记审批标准》和《肥料变更登记审批标准》(农业部公告第2287号)有关要求在线填写申请表,上传有关附件,并在线打印申请表。
自2015年9月6日起,实施网上申请和纸质材料申请并行,二者都符合要求的,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方予以受理。农业部按规定的程序和承诺的时限办理。农业部还发文要求,取消“三项规定”。按照简政放权的要求,结合肥料登记管理的实际情况,对相关规定进行调整:一是取消提交肥料样品的规定,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肥料登记初审时不再抽取肥料样品;二是取消质量复核性检测的规定;三是取消肥料残留试验、肥料田间示范试验资料的规定。同时规范申报材料。申请企业提交的肥料质量、安全和肥效试验报告,应当执行农业部发布的《肥料登记资料要求》和相关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1.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由省级以上经计量认证的具备肥料承检能力的检验机构出具。2.急性经口毒性试验报告,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单位或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单位出具。3.包膜材料降解试验报告,由具备计量认证资质的单位出具。4.抗爆性能试验报告,由具备抗爆性能试验检验计量认证资质的单位出具。5.微生物肥料菌种毒理学报告,由具有菌种安全评价能力的国家级专业权威机构出具。6.微生物肥料菌种鉴定报告,由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或国家级专业权威菌种鉴定单位出具。7.肥料田间试验报告,申请企业可按要求自行开展肥料田间试验,也可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谷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