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中国加入WTO时承诺,除了GATT1947(关贸协定)第20条规定的例外情况外,不得对出口产品征税。中国入世议定书生效后,中国仅列名的极少部分货物征收出口关税,农机、农药、种子、农膜、化肥农资产品均不属于征出口关税的货物。
2003年“三农”问题列为党和国家“重中之重”后,为保证国内供应,农药、农膜相继实施了降低或取消出口退税等限制政策。但是,并没有对农机、农药、种子、农膜征收出口关税。唯有对化肥类产品,因行业享受气、电、运、税的优惠政策最多,引用GATT1947例外条款征收了出口税。
至2015年,化肥行业取消了优惠电价、优惠铁路运价政策,并恢复征收了增值税,不再享受优惠政策(而农药、种子、农膜在国内的批发和零售仍然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不应该再限制出口。
另外,中国对部分原料、稀土出口税等限制政策,也被WTO专家组认定为不属于例外条款而取消。化肥若不尽快取消出口暂定关税,也有可能被认定为违反WTO规则。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建议国家对所有化肥产品取消目前的暂定出口关税。 中国主要农资出口政策比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