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深化铁路货运价格市场化改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2163号),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进一步推进铁路货运价格的市场化程度。根据改革方案,电气化附加费并入铁路运输基准价格,化肥和有机类肥料铁路运价上浮范围由基准运价的10%上调至15%。
基准价上浮10%的限制是2015年8月1日起实施的。2015年1月29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启动了完善铁路货运价格的改革,国家铁路货物统一运价率平均每吨公里提高1分钱,同时将磷矿石由1号低运价调整为2号运价;农用化肥由2号运价调整为4号运价,但是保留了免收铁路建设基金的优惠政策。同年8月1日起,铁路运输企业可以在国家规定的各运价号基准运价的基础上上浮10%,下浮不限。在不超过上浮10%范围内,铁路运输企业可以根据运输市场供求情况自主确定具体运价水平。
此次,国家发展改革委进一步深化铁路货运价格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决定扩大铁路货运价格市场调节范围,简化运价结构、完善运价体系。主要改革内容:
一、完全放开铁路集装箱、零担各类货物运输价格,以及整车运输的矿物性建筑材料、金属制品、工业机械等12个货物品类运输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由铁路运输企业依法自主制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整车运输具体货物品类见下表。
二、将执行国铁统一运价电气化路段收取的电力附加费并入国铁统一运价,不再单独收取。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整车运输各货物品类基准运价不变,铁路运输企业可以国家规定的基准运价为基础,在上浮不超过15%、下浮不限的范围内,根据市场供求状况自主确定具体运价水平。原整车运输运价号“7号”调整为“1号”。
对于12类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货物外,保留实行市场指导价的货物仍然以基准运价为基础设定上浮幅度限制;基准价格之外,电气化附加费不再单独征收。自1993年4月15日起,国家规定在电气化铁路运行区段结算铁路运费时加收电气化附加费。经过若干次调整后,1999年2月1日起电气化附加费征收标准上调为每吨公里0.012元。2017年6月1日起,国家发展改革委取消了电气化铁路配套供电工程还贷电价,要求等额下浮铁路货物运价,电气化附加费下调为每吨公里0.007元。此次自2018年1月1日起电力附加费不再单独征收,并入基准运价,相当于运价下调了每吨公里0.007元。
化学肥料和有机类肥料的整车铁路运价不在此次完全市场化的12类货物之中,仍执行政府指导价,取消了单征收的电气化附加费后,最高可以上浮的上限由之前的10%调整为15%。
资料:根据现行《铁路货物运输品名分类与代码表》,化肥是指硫酸铵、尿素、氯化铵、碳酸氢铵、氰铵化钙、过磷酸钙、重过磷酸钙、钙镁磷肥、肥料级磷酸氢钙、氯化钾、硫酸钾、磷酸铵(磷酸一铵、磷酸二铵)、硝基磷酸铵、硝酸磷肥、磷酸二氢钾、硝酸钾、硝酸铵钙、钙镁磷钾肥、复混肥料(复合肥料)、硫酸钾镁肥。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是指符合国家标准(GB15063?2001)以氮、磷、钾为基础养份的三元或二元固体肥料,但不含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列入9935)。托运人实际填报的货物品名应完整包含上述农用化肥品种名称,可以附加文字对上述农用化肥品种性态、用途进行说明(用途说明为非农业用途的,不按化肥计费)。以上化学肥料执行2号基准运价,目前免收铁路建设基金。
农家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等有机类肥料在办理铁路运输时可按《铁路货物运输品名分类与代码表》申报执行2号运价,但是不免收铁路建设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