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生态环境部就《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磷肥、钾肥、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征求意见稿)》(下称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到7月15日。待本标准通过发布实施,加上已于2017年9月29日实施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化肥工业-氮肥》,排污许可制度将实现肥料制造工业全覆盖。
2016 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实施方案》明确了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的顶层设计、总体思路,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制度,分行业推进,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按照总体部署,磷肥、钾肥、复混肥料和有机肥及微生物肥料工业应于2018 年完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
据该标准编制组介绍,目前,国家尚无磷肥、钾肥、复混肥料和有机肥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无法指导排污单位申请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不利于推动许可证核发工作。为统一全国磷肥、钾肥、复混肥料和有机肥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排污许可技术要求,指导磷肥、钾肥、复混肥料和有机肥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排污单位申请排污许可证和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排污许可证,保障磷肥、钾肥、复混肥料和有机肥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排污许可制度顺利实施,制订本标准十分必要。
据2016 年环境统计数据,214 家磷肥制造企业化学需氧量排放量621 吨,氨氮排放量109 吨,颗粒物排放量1.39 万吨,二氧化硫排放量3.31 吨,氮氧化物排放量1.39 万吨; 70 家钾肥制造企业化学需氧量排放量157 吨,氨氮排放量60 吨,颗粒物排放量2995 吨,二氧化硫排放量5396 吨,氮氧化物排放量2652 吨;,445 家复混肥料制造企业化学需氧量排放量672 吨,氨氮排放量101 吨,颗粒物排放量1.23 万吨,二氧化硫排放量1.23 万吨,氮氧化物排放量5161 吨; 102 家有机肥料制造企业化学需氧量排放量82 吨,氨氮排放量4 吨,颗粒物排放量340 吨,二氧化硫排放量757 吨,氮氧化物排放量441 吨。
本标准对磷肥工业排污单位、钾肥工业排污单位、复混肥料工业排污单位、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排污单位等作了定义。根据《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磷肥工业排污单位定义。根据《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将复混肥料工业排污单位定义为生产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标明两种养分含量的肥料(磷酸一铵、磷酸二铵、硝酸磷肥、硝酸磷钾肥、钙镁磷钾肥、硝酸钾除外)的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根据《氯化钾》《农业用硫酸钾》《农业用硝酸酸钾》等产品标准,将钾肥工业排污单位定义为生产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以及硫酸钾镁肥的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将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定义为生产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的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
本标准适用于肥料制造工业中磷肥、钾肥、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和固体废物的排污许可管理,涵盖了除氮肥外所有肥料制造工业。除废气、废水外,本次将磷石膏纳入排污许可管理,主要填报产排污环节、设计年产生量、含水率、砷含量及处置途径、处置方式、最终去向。
标准编制组表示,根据初步统计,纳入到本标准管理范围内的肥料生产企业大约为6700 余家(2016 年底数据)。其中,规模以上磷肥生产企业200 余家、钾肥企业180 余家、复混肥生产企业3400 余家、有机肥料2900 余家。
对于该标准的实施,该标准编制组提出尽早颁布化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尽快出台配套的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建立最佳可行技术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