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5日,记者从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全省化肥市场宏观调控,切实做好省级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工作,江西省近日制定出台了《江西省省级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该《办法》印发给全省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要求遵照执行。
化肥是粮食的“粮食”,对粮食增产贡献率在40%以上。为保障春耕化肥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以及灾后应急化肥等需要,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于2020年7月30日印发了《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并召开了有关会议部署落实,要求各省结合实际,制定省级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按照江西省政府的部署,江西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会同有关单位,依据原《江西省级化肥淡季储备管理办法》,对标对表国家要求和新形势需要,研究制定本管理办法,着力保障江西全省农业生产用肥和化肥市场的供应稳定。
据介绍,该《办法》包括总则、储备规模及时间、承储企业基本条件及选定方式、储备任务下达及管理、储备任务履行及考核、储备财务管理、储备监督管理、附则等8章35条内容。明确了办法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储备品种、监管责任部门和所需资金来源。在储备品种中增加救灾肥的储备,保证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的化肥供应。
《办法》明确了化肥商业储备总规模、化肥质量标准、储备责任期和储备时间。储备总规模在每一轮承储责任期结后进行动态调整。春耕肥、救灾肥储备每轮承储责任期为2年。春耕肥年度储备时间由承储企业在当年9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间选择任意连续6个月。救灾肥年度储备时间为当年5月1日至10月31日。春耕肥储备规模为10万吨,其中尿素8万吨,复合肥2万吨。救灾肥储备规模按国家救灾肥占春耕肥的比例,设定为1万吨,其中尿素、复合肥各0.5万吨,后续再依需求进行动态调整。
《办法》指出,承储企业基本条件及选定方式是建立竞争择优机制,细化承储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明确企业择优方式、储备品种标的量和招标周期。《办法》规定,所有承储企业均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申报企业需符合注册资本、销售量、生产量、承储能力等具体条件。救灾肥储备单个标的量为1万吨,春耕肥储备单个标的量为5万吨,每2年招标一次。
《办法》明确了储备任务下达事项,出现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下储备化肥的购买主体、投放价格和投放方式。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根据中标结果下达储备任务,明确中标企业名称、储备品种、数量等内容。省级化肥商业储备承储企业承储仓库应当标注“江西省级化肥商业储备库(救灾肥/春耕肥)”。救灾肥在年度储备时间内投放后,要严格按照时间要求,及时补足库存,救灾肥投放时应当标明“江西省级商业储备救灾化肥”标识。《办法》强调,年度储备时间内,如遇宏观调控需要或出现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省发展改革委可指定相关企业对储备化肥行使优先购买权,承储企业应保证货源充足,及时供应。省财政厅根据实际承储时间给予承储企业贴息资金补贴。
据介绍,《办法》还就储备任务履行及考核,储备财务、储备监督管理等,明确了考核指标和考核时间节点,细化承储企业每年考核事项。着重对承储企业在储备任务无法完成时的解决方式进行规定。明确了省财政资金补助标准、化肥的承储货值单价计算标准,以及承储企业申请利息补贴等相关事项。《办法》规定,省财政对救灾肥、春耕肥承储企业给予贴息补助,补助标准按照承储货值、承储时间、贷款市场的1年期报价利率的50%、100%分别计算确定。明确了化肥商业储备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承储企业接受监管事项,以及对承储企业惩处的原则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