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金象诉尹明大、华鲁恒升等侵害技术秘密案获一审胜诉
作者/来源:川金象 日期: 2021-12-31 点击率:1239
岁末(12月27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17】川01民初2948号),依法判决: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尹明大、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宁波厚承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原告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商业秘密,停止侵害的时间持续到涉案技术图纸、资料记载的技术信息已为公众知悉之日止;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尹明大、宁波市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宁波厚承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立即销毁记载有原告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商业秘密的载体资料;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0万元,被告尹明大对其中的12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宁波化工研究设计院、宁波厚承公司对其中的50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在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531800元,由被告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416000元,被告尹明大承担11800元,被告宁波市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承担 52000元,被告宁波厚承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承担 5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17】川01民初2948号之一),依法裁定:被申请人尹明大、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宁波厚承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申请人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商业秘密,停止时间持续至本案裁判生效时止。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成都中院的公正判决,彰显了保护创新和维护公平竞争的鲜明态度,用公平公正护航经济创新发展,依法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有效遏制侵权行为,必将对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公信力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