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历经9年诉讼,四川金象公司诉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四被告侵害蜜胺发明专利权案和侵害技术秘密案终审获胜。
最高人民法院3月30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典型案例(2022)”中明确提到,在上述蜜胺(别名三聚氰胺)生产相关发明专利及技术秘密侵权两案中,最高法二审认为,各被诉侵权人先后实施相应侵权行为构成完整的侵权行为链,属共同故意实施侵权行为,应当对全部侵权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1、判决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华鲁恒升等被诉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判令华鲁恒升、宁波厚承公司、宁波设计院公司等侵权方,向权利人(四川金象公司、北京烨晶科技有限公司),赔偿有关发明专利相关损失和费用1.2亿元,赔偿有关技术秘密损失和费用9800万元,共计2.18亿元。
同时,最高法还要求华鲁恒升等企业立即停止其10万吨/年三聚氰胺项目(一期)的使用侵害,包括专利权的蜜胺生产方法,立即停止销售相关产品,并销毁现存的侵权蜜胺生产系统。
2、事件缘由
最高法披露的案情显示,四川金象公司、北京烨晶公司系专利号为201110108644.9、名称为“节能节资型气相淬冷法蜜胺生产系统及其工艺”的发明专利权利人,四川金象公司亦为采用加压气相淬冷法生产蜜胺的方法及使用该方法的生产系统相关技术秘密权利人。
四川金象公司、北京烨晶公司针对华鲁恒升公司等四被告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行为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四川金象公司亦针对上述四被告侵害技术秘密的行为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工程师离职泄密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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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知产力
相关判决书上载明,2021年眉山中院曾作出刑事判决:“2006年7月1日,尹某某与烨晶公司签订工作合同及保密协议,任烨晶公司项目工程师,被派到玉象公司(即四川玉象蜜胺科技公司,四川金象下属公司)工作,历任玉象公司总工程师、技术中心主任,负责三聚氰胺项目工程和生产运行管理,任职期间掌握公司三聚氰胺生产的核心技术秘密,后尹某某擅自离职后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加压气相淬冷法三聚氰胺生产技术’,给四川金象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其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决尹某某犯侵害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80万元,对尹某某的违法所得95万元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将扣押在案的两台笔记本电脑予以没收,其余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判决书还显示,宁波厚承公司、宁波设计院公司在原审庭审中亦曾陈述尹某某在被诉侵权生产系统制造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尹某某曾在四川金象公司、相关公司出任总工程师,非法持有四川金象公司、北京烨晶公司三聚氰胺项目的全套图纸,其在明知宁波厚承公司、宁波设计院公司为华鲁恒升公司设计被诉侵权生产系统的前提下,仍将能够实现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设备相关部件图纸和技术资料提供给宁波厚承公司和宁波设计院公司,并到华鲁恒升公司的生产现场帮助解决使用涉案专利方法生产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问题,对华鲁恒升公司的技术人员进行培训。之后,华鲁恒升公司利用此项技术生产产品,并销售。
3、一审判决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分别认定,四被告共同实施了专利侵权行为、技术秘密侵权行为,均判决停止侵害,并分别部分支持了有关损害赔偿请求。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对两案均不服,均提起上诉。最高法判决书(【2020】最高法知民终1559号)显示,原审法院综合上述多种计算方式,确定华鲁恒升公司在2014年5月至2020年5月期间涉案三聚氰胺一期项目生产、销售三聚氰胺产品的合理利润在2.57亿到4.36亿元之间,具有充分的事实依据,予以确认。
值得注意的是,在庭审中,华鲁恒升公司认为,被诉侵权的三聚氰胺项目有关技术方案是其商业秘密,因此明确表示拒绝进行现场勘验,且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也未按照法院书证命令要求提供证据。法院因此认为其应承担举证妨碍的法律后果。
华鲁恒升三聚氰胺项目悬了?
2013年底,国内三聚氰胺市场正从成长期向成熟期过渡。当时国内共有约30家企业、70套生产装置,平均每家企业产能约3.6万吨/年,单套产能不足2.5万吨/年,生产工艺普遍落后。
2014年4月,华鲁恒升公司披露称,公司10万吨/年三聚氰胺项目(一期)生产线试车成功并已进入试生产阶段,该生产线达产后将为其带来5万吨/年的三聚氰胺生产能力。
2018年末,华鲁恒升公告:公司10万吨/年三聚氰胺项目(二期)生产线打通全部流程,进入试生产阶段。
2023年3月29日,华鲁恒升公告:控股子公司荆州公司拟启动新一批高端化工项目,包括蜜胺树脂单体材料项目,蜜胺树脂单体材料原料及产品优化提升项目。如判决结果生效后,该项目不知是否还会进行下去。
虽然三聚氰胺产品在华鲁恒升营业收入占比并不高,但如若已建项目无法生产,也会损失不少投入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