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予批准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硫煤清洁利用油化电热一体化示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通知
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批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硫煤清洁利用油化电热一体化示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申请》(潞矿办字〔2015〕221号)收悉。经审查,该项目及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该项目位于辛安泉域重点保护区、王桥镇集中式水源地等地下水环境敏感区上游,且距离较近。厂内部分区域地下水防污能力差,存在污染地下水的风险隐患,报告书未充分论证项目地下水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的可行性及可靠性。
二、项目所在区域地表水、大气已无环境容量,报告书提出的区域削减方案不足以支撑该项目的环境可行性。
三、报告书对项目正常工况下废水不外排的可行性和可靠性论证不足,未对项目废水应急排放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四、报告书在工程分析、现状评价和影响预测、公众参与等方面存在问题。污染物源强数据未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核实,对大气环境现状调查不完善,未充分论证污染防治措施的可行性,公众参与缺乏有效性,防护距离设置不符合相关规定等。
五、项目总量指标来源不符合《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中“2倍削减替代”的要求,工艺部分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原则上不得使用电力行业指标。
鉴于上述问题,我部决定不予批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我部委托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山西省环境保护厅进行监督检查。
你公司如不服本通知的决定,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