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1月25日发布公告称,自2019年1月28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2013年1月25日,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13年1月28日起5年。2018年4月4日,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32号公告,决定自2018年4月12日起调整原产于美国及部分欧盟公司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率。
2018年1月27日,应国内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产业申请,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自2018年1月28日起该案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