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顾名思义,是对资源产品征收的一种税赋,是我国税务部门当前征收的16个税种之一。纳税主体是在我国境内开采各种应税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1984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并于当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对从事原油、天然气、煤炭、金属矿产品和其他非金属矿产品资源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开始正式征收资源税,税率为累进税率。1994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对开采原油、天然气、煤炭等七大类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进入本世纪以来,随着资源产品价格不断上涨,之前的从量定额计征方式,再加之单位税额较低,资源税的调节作用已经不能有效发挥。因此,资源税改的呼声很高,连续多年总理在全国人大会议上所做政府工作报告中均提及深化资源税改革,有关部门有多次将资源税改革列为年度改革重点任务加以推进。在2011年10月国务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原油和天然气资源税同时由“从量定额”改为“从价定率”计征,但煤炭资源税仍然实行从量计征。
煤炭资源税改革之所以没有与石油和天然气同步推进,主要是政策制定者考虑到当时煤价仍处于上升期,如果推动煤炭资源税改革,税赋提高很容易直接抬高煤价,进而推动全社会物价上涨。2012年以来,煤炭市场供求形势快速转变,市场买方特征日渐显现,如果此时推动煤炭资源税改,煤炭企业将税赋转嫁出去的难度势必很大,短期内不会给整个国民经济带来明显负面影响。从这一点看,当前煤炭资源税改革的时机无疑较为成熟。因此,有关部门也正在积极深化资源税改革,将资源税从价计征范围扩大到煤炭等应税品目。
个人认为,在煤炭资源税改革中,政策制定者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让资源税成为名副其实的资源税
目前,国内焦煤资源税为每吨8~20元不等,其他煤种资源税每吨只有0.3~5元不等。以山西为例,各大煤炭集团焦煤资源税统一按照8元/吨征收,其他煤种按照3.2元/吨征收,折算为从价税率,焦煤只有1%多一点,其他煤种税率大多不足1%。表面上看,煤炭企业资源税负担确实不重,但事实上并非如此。除了获取资源正常缴纳的矿业权价款之外,企业开采煤炭资源还需缴纳矿业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可持续发展基金、价格调节基金等等多种费用。与资源税一样,这些费用、基金都是针对煤炭企业的,是企业开采煤炭资源必须缴纳的。对于各主管部门来说,这些税费、基金的性质可能不完全相同,但对于煤炭企业来说,其均属于开采煤炭资源所支付的代价。
以上市公司大同煤业为例。2012年,该公司生产原煤3819万吨,缴纳资源税12040.3万元,吨煤平均3.2元;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10548.8万元,吨煤平均2.8元,缴纳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64811.4万吨,吨煤平均17元。2012年,大同煤业吨煤缴纳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合计23元。以大同煤业2012年吨煤平均售价479.5元计算,以上3项税费、基金合计占售价的4.8%,考虑到今年煤价进一步下滑,这一占比将会更高。
除此之外,部分省份还缴纳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数额不菲的煤炭地销费和出省费。虽然有些费用不用煤炭企业承担,但无疑都属于资源性税费。在继续推进煤炭资源税改革之时,有必要对各级政府出台资源性税费、基金进行认真清理,按照“清费立税”的原则,来积极稳妥的推进煤炭资源税改,让资源税成为名副其实的资源税,避免名目繁多的资源税费加重企业负担。
二、有必要对资源税的使用范围进行明确规范
处理好企业、政府和个人之间的关系,让政府能够从资源开发中获取部分收入用于解决矿区生态环境问题、资源型地区转型和接替产业发展等,让资源地普通居民均能够享受到资源开发红利,这正是世界各国征收资源税的主要目的之一。受历史、地域、交通等多种因素影响,资源型地区经济结构往往单一,经济社会发展对资源的依赖度很高。因此,资源型地区往往面临着两大问题,一是资源开发过程对地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二是资源枯竭之后地方经济发展将面临严峻挑战。在我国,资源税属于地方税,主要目的也是为了帮助资源地政府增加收入、发展经济。但有关部门并未对资源税的适用范围进行限定和规范,许多资源型地区在拿到资源税之后,上马一些政绩工程,并没有为资源型地区转型发展和培育接替产业发挥应有作用,当地普通居民也没有从资源开发过程中享受到更多红利。当资源濒临枯竭或是资源市场发生重大变化之时,资源型地区经济将不可避免的遭受沉重打击,资源地居民的生产和生活也将受到显著影响。
鉴于此,有关部门应该对资源税适用范围进行明确规范。比如要求地方政府必须要将绝大部分的资源税用于解决矿区生态环境问题、支持接替产业发展和为广大居民提供社会保障等方面。与此同时,中央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对资源税的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监督。让资源税真正为资源地经济发展发挥应有贡献。
三、让资源税能够更好的起到保护资源的目的
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提高资源使用效率,是征收资源税的另一目的,但目前的资源税并没有很好的达到这一目的。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和高效利用涉及两个环节,一个是开采环节的合理开发利用,另一个是终端消费环节的合理高效利用。资源税改革导致企业税负增长,进而推动煤价上涨之后,价格机制往往能促使电厂等煤炭消费企业提高使用效率,减少消耗数量,但不一定能促使煤炭企业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原因在于,我国90%以上的煤炭产量来自井工矿,回采率越高,企业付出的边际成本将越高。资源税改革之后,企业为了降低生产成本,反而可能会进一步采易弃难、采肥弃瘦,导致回采率不升反降,最终造成资源浪费。对于中小煤矿企业来说,这种现象可能将更加突出。因此,为了更好地促进资源有效充分利用,煤炭资源税有必要与回采率挂钩。这样,企业回采率越高,所需缴纳的资源税款将越少。相反,回采率越低,所需缴纳的资源税款将越多。最终达到促使企业提高回采率,加强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