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各地淘汰落后产能力度不断加大、经济回升对能源需求显着增加的情况,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安监局、煤监局等四部门近日联合发文,以期进一步完善煤炭企业产能置换政策,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并强调对隐瞒有关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单位及负责人,将给予严肃处理,除追回已给予的优惠政策,情节严重者将列入煤炭行业失信企业名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通知旨在加快优质产能释放,通过优质产能有序增加、落后产能尽早退出,促进煤炭产业结构调整和新旧动能转换。通知提出明确支持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叠煤矿加快退出支持灾害严重煤矿和长期停工停产煤矿加快退出;支持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增加优质产能;支持优化生产系统煤矿增加优质产能;支持煤电联营增加优质产能;支持与煤炭调入地区签订相对稳定的中长期合同煤矿增加优质产能;鼓励已核准建设煤矿增加优质产能;有序实施产能置换承诺制度。上述几类煤矿的相应产能置换指标折算比例可提高为200%。
与增加优质产能相对应,为保证落后产能尽快退出,《通知》明确了产能置换煤矿关闭退出时间,提出建设煤矿产能置换方案中的退出煤矿(含核减产能)最迟应在建设煤矿投产前关闭(核减)到位,生产煤矿产能置换方案中的退出煤矿应在产能核增申请得到批复后6个月内关闭到位,退出煤矿不属于“僵尸企业”、长期停产停建煤矿和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的,关闭退出时可承诺在项目投产或核增申请得到批复后1年内关闭到位。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