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能源局网站消息,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两部委印发《关于严格治理煤矿超能力生产的通知》和《做好2015年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旨在遏制煤炭产量无序增长,调整产业供需结构。2015年全国将淘汰煤矿1254处,淘汰落后产能7779万吨。
以下为通知全文:
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2015年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和《工信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46号)要求,经研究,现将2015年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淘汰煤炭落后产能是优化煤炭产业结构的重要手段,是控制煤炭总量的重要举措,对转变煤炭发展方式、提高煤炭生产力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快工作进度,确保完成2015年淘汰落后产能计划。
二、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3〕104号)等文件要求,逐步淘汰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对非法违法开采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坚决予以关闭;对安全基础条件差且难以改造,以及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的小煤矿,要加强监管,加快引导其退出煤炭生产领域;支持具备条件的地区淘汰30万吨/年以下煤矿;对具备资源优势和改造提升条件的小煤矿,鼓励其参与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改造升级。
三、请认真组织淘汰落后产能煤矿的检查验收,并将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完成情况通过省级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告。公告中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淘汰完成时间等内容应据实填写。
四、各地方有关部门要继续完善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相关政策,强化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等对落后产能的约束,推进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工作落实。要加强对拟退出煤矿和长期停产停建煤矿的日常监管,防止非法违法生产。
国家能源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严格治理煤矿超能力生产的通知
有关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近年来,有关部门和地方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脱困工作部署,围绕遏制煤炭产量无序增长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煤矿生产秩序有所好转。但是部分煤矿超能力生产仍然突出,影响煤炭市场供需平衡。为严格治理煤矿超能力生产,营造市场公平竞争环境,促进煤炭行业脱困,经研究,自即日起到2015年底,开展严格治理煤矿超能力生产专项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超能力生产违背煤矿生产规律,是煤矿安全重大隐患,同时严重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加剧煤炭供需失衡矛盾。各产煤地区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履行各自职责,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坚决打击煤矿超能力生产等违法违规生产行为,有效规范煤矿生产秩序。
二、所有生产煤矿必须按照公告生产能力组织生产,合理安排年度、季度、月度生产计划。煤矿全年产量不得超过公告的生产能力,月度产量不得超过月度计划的110%;无月度计划的,月度产量不得超过公告生产能力的1/12。企业集团公司不得向所属煤矿下达超过公告生产能力的生产计划及相关经济指标。
三、对煤矿当月产量超过当月允许产量上限的(月度产量计划的110%或公告生产能力的1/12),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要求进行处理。处理结果要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途径及时向社会公开。
四、各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方法、检查频次,对出现过超能力生产或可能存在超能力生产的煤矿进行重点监督检查,督促煤矿严格控制产量,防止超能力生产。各地检查方案请于4月底前报国家能源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
五、各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公告制度,完善常态化工作机制,为严厉打击煤矿超能力生产打好基础。各地要进一步提高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公告工作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及时对建成投产或生产能力发生变化的煤矿登记建档、变更信息,并通过相关网站进行公告。
六、要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等组织对企业的约束作用,强化行业自律,引导煤矿企业依法依规组织生产。鼓励社会公众和媒体对煤矿超能力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及时核实查处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煤矿超能力生产行为。
七、各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将治理煤矿超能力生产作为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各地要将查处煤矿超能力生产与隐患排查治理等重点检查、专项检查、定期检查活动有效结合,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提高工作效率。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将上一季度辖区内煤矿超能力生产监督检查及问题查处情况上报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