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新疆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厅联合印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新财非税〔2015〕10号),该《办法》就新疆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缴、使用管理等若干重要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
凡在新疆行政区域内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或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要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办法》明确了开采矿产资源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方式。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在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计征,对石油、天然气按照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每年计征。
新疆水利厅水土保持处处长曹泽红说,在水土保持方面,新疆以前收费标准是,按照占地面积,只在项目建设期间收取一次,基础设施等项目按占地0.3元/平方米、煤炭等资源开发项目按占地0.5元/平方米收取。根据国家《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规定,基础设施项目收费西部地区每平方米不超过2.5元。目前,自治区新的具体收费标准正在制定中。
该《办法》自2015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