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禁建设涉及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禁止类、限制类、淘汰类的化工项目。
二、各设区的市、县(市、区)、开发区应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要求,细化明确所属化工园区(包括化工集聚区)禁止和限制的化工产品、生产规模、工艺、设备等。
三、化工项目应进入化工园区,化工园区内严禁建设与园区产业发展规划无关的项目。
四、禁止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额低于5000万元(不含土地费用、不得分期投入)的化工项目。
五、化工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技术应当来源合法、成熟可靠。从省外引入的精细化工项目与原企业生产工艺技术发生重大变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