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国家发改委提出了约束推动重点领域节能降碳的若干意见,其中针对石化化工领域专门发布《石化化工重点行业严格能效约束推动节能降碳行动方案(2021-2025 年)》,提出到 2025 年,通过实施节能降碳行动,炼油、乙烯、合成氨、电石行业达到标杆水平的产能比例超过30%,其中乙烯的单位产品能耗基准水平要达到640千克标准油/吨,标杆水平要达到590千克标准油/吨。
同时,引导低效产能有序退出。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规定,推动200万吨/年及以下炼油装置、天然气常压间歇转化工艺制合成氨、单台炉容量小于12500千伏安的电石炉及开放式电石炉淘汰退出。严禁新建1000万吨/年以下常减压、150万吨/年以下催化裂化、100万吨/年以下连续重整(含芳烃抽提)、150万吨/年以下加氢裂化,80万吨/年以下石脑油裂解制乙烯,固定层间歇气化技术制合成氨装置。新建炼油项目实施产能减量置换,新建电石、尿素(合成氨下游产业链之一)项目实施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推动30万吨/年及以下乙烯、10万吨/年及以下电石装置加快退出,加大闲置产能、僵尸产能处置力度。
石化化工重点行业严格能效约束推动节能降碳行动方案
(2021-2025 年)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碳达峰碳中和相关工作部署,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推动炼油、乙烯、合成氨、电石等重点行业绿色低碳转型,确保如期实现碳达峰目标,根据《关于严格能效约束推动重点领域节能降碳的若干意见》,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行动目标
到2025年,通过实施节能降碳行动,炼油、乙烯、合成氨、 电石行业达到标杆水平的产能比例超过30%,行业整体能效水平明显提升,碳排放强度明显下降,绿色低碳发展能力显著增强。
基准水平和标杆水平具体指标如下。
二、重点任务
(一)建立技术改造企业清单。各地组织开展炼油、乙烯、 合成氨、电石企业现有项目能效情况调查,认真排查在建项目, 科学评估拟建项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逐一登记造册,经企业申辩和专家评审,建立企业装置能效清单目录,能效达到标杆水平和低于基准水平的企业装置,分别列入能效先进和落后装置清单,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有关部门组织申报、 评选全国节能降碳或改造提升效果明显的企业,发布行业能效 “领跑者”名单,形成一批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节能典型案例。
(二)制定技术改造实施方案。各地在确保经济平稳运行、 社会民生稳定基础上,制定石化重点行业企业技术改造总体实施方案,选取炼油、乙烯、合成氨、电石行业节能先进适用技术,引导能效落后企业装置实施技术改造,科学合理制定不同企业节能改造时间表,明确推进步骤、改造期限、技术路线、工作节点、预期目标等。实施方案需科学周密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特别是要征求相关企业及其所在地方政府意见,并在实施前向社会公示。各技术改造企业据此制定周密细致的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落实措施。
(三)稳妥组织企业实施改造。各地根据实施方案,指导企 业落实好装置改造所需资金,制定技术改造措施,加快技术改造进程,积极协助企业解决改造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于能效介于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之间的企业装置,鼓励结合检修等时机参照标杆水平要求实施改造升级。改造过程中,在落实产能置换等要求前提下,鼓励企业开展兼并重组。对于违规上马、未批先建项目,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相关责任人员、单位和企业。
(四)引导低效产能有序退出。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规定,推动200万吨/年及以下炼油装置、天然气常压间歇转化工艺制合成氨、单台炉容量小于12500千伏安的电石炉及开放式电石炉淘汰退出。严禁新建 1000万吨/年以下常减压、150万吨/年以下催化裂化、100万吨/年以下连续重整(含芳烃抽提)、150万吨/年以下加氢裂化,80万吨/年以下石脑油裂解制乙 烯,固定层间歇气化技术制合成氨装置。新建炼油项目实施产能减量置换,新建电石、尿素(合成氨下游产业链之一)项目实施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推动30万吨/年及以下乙烯、10万吨/年及以下电石装置加快退出,加大闲置产能、僵尸产能处置力度。
(五)推广节能低碳技术装备。开展精馏系统能效提升等绿色低碳技术装备攻关,加强成果转化应用。推广重劣质渣油低碳深加工、合成气一步法制烯烃、原油直接裂解制乙烯等技术,大型加氢裂化反应器、气化炉、乙烯裂解炉、压缩机,高效换热器等设计制造技术,特殊催化剂、助剂制备技术,自主化智能控制系统。鼓励采用热泵、热夹点、热联合等技术,加强工艺余热、 余压回收,实现能量梯级利用。探索推动蒸汽驱动向电力驱动转变,开展企业供电系统适应性改造。鼓励石化基地或大型园区开 展核电供热、供电示范应用。
(六)推动产业协同集聚发展。坚持炼化一体化、煤化电热 一体化和多联产发展方向,构建企业首尾相连、互为供需和生产装置互联互通的产业链,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减少物流运输 能源消耗。推进开展化工园区认定,引导石化化工生产企业向化工园区转移,提高产业集中集聚集约发展水平,形成规模效应, 突出能源环境等基础设施共建共享,降低单位产品能耗和碳排放。鼓励不同行业融合发展,提高资源转化效率,实现协同节能降碳。
(七)修订完善产业政策标准。对照行业能效基准水平和标杆水平,适时修订《炼油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乙烯装置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合成氨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电石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结合炼油、乙烯、合成氨、电石行业节能降碳行动以及修订的国家能耗限额标准、污染物排放水平, 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绿色技术推广目录》。
(八)强化产业政策标准协同。研究完善炼油、乙烯、合成氨、电石行业绿色电价政策,有效强化电价信号引导作用。按照加强高耗能项目源头防控的政策要求,通过环保核查、节能监察等手段,加大管控查处力度。加强炼油等行业项目准入条件与能效基准水平、标杆水平衔接和匹配。
(九)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落实节能专用装备、技术改造、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积极发展绿色金融,设立碳减排支持工具,支持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向碳减排效应显著的重点项目提供高质量的金融服务。拓展绿色债券市场的深度和广度,支持符合条件的节能低碳发展企 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落实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鼓励政策。
(十)加大配套监督管理力度。加强源头把控,建立炼油、 乙烯、合成氨、电石等行业企业能耗和碳排放监测与评价体系,稳步推进企业能耗和碳排放核算、报告、核查和评价工作。强化日常监管,组织实施国家工业专项节能监察,加强对企业能效水平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相关政策要求执行到位。压实属地监管责任,建立健全通报批评、用能预警、约谈问责等工作机 制,完善重点行业节能降碳监管体系。发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 用,加强对违规企业的失信联合惩戒。
三、工作要求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人民银行、市 场监管、证监、能源等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统筹协调推进各项工作。各地方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压实责任,细化工作任务,明确落实举措。有关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引导行业企业凝聚共识,形成一致行动,协同推进节能降碳工作。有关企业要强化绿色低碳发展意识,落实主体责任,严 格按照时间节点要求完成各项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