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了《河南省耗煤项目煤炭消费替代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以下简称《办法》)以贯彻落实碳达峰、碳中和要求,规范耗煤项目煤炭消费等量或减量替代管理。《办法》对煤炭替代核算方法、煤炭替代实施、监督检查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办法》适用于河南省涉及直接消费煤炭的新建、改建、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单位推进煤炭替代工作,确保完成能耗双控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
《办法》明确,根据产业绿色发展和大气污染防治要求,根据行业能效水平、污染物排放水平,煤炭替代实行行业和地区差别政策。行业上,钢铁、焦化、化工、煤化工、石化、有色、建材等行业“两高”项目燃料用煤消费替代系数为1.5,其他行业为1.2;煤电以及原料为1.0。地区差异上,郑州、开封、洛阳、平顶山、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三门峡、济源等重点地区(含直管县、市)耗煤项目煤炭替代系数为1.1,其他为1.0。跨区域转移的项目,按替代系数高的地区政策执行。
此外,耗煤项目建设单位以不正当竞争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节能主管部门应撤销原审查意见,将依法认定后的失信信息推送至各级信息共享平台。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单位推进煤炭替代工作,确保完成能耗双控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
《办法》实施后,原《河南省耗煤项目煤炭消费替代管理(暂行)办法》(豫发改环资〔2018〕10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