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国家发展改革委获悉,4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炭产能储备制度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发布。
《实施意见》提出,到2027年,初步建立煤炭产能储备制度,有序核准建设一批产能储备煤矿项目,形成一定规模的可调度产能储备。到2030年,产能储备制度更加健全,产能管理体系更加完善,力争形成3亿吨/年左右的可调度产能储备,全国煤炭供应保障能力显著增强,供给弹性和韧性持续提升。
据悉,这是为深化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煤炭产能保持合理裕度和足够弹性,增强供给保障能力,更好发挥煤炭在能源供应中的兜底保障作用而制定实施的。
《实施意见》在产能储备煤矿的管理程序“中长期合同签订”中提出,产能储备煤矿要严格履行煤炭保供稳价责任,按照有关要求签订电煤中长期合同,执行国家有关价格政策。产能储备煤矿释放储备产能生产的商品煤优先接受国家统一调度,不再承担地方中长期合同签订任务。